近日,海南一男子酒后骑自行车被交警当场抓获,男子申辩道“我骑自行车喝酒怎么了”;男子辩驳,根据少数交通执法实践,交通警察大概率地将酒后驾驶自行车认定为酒驾。酒驾情形法定,恣意认定酒驾与法治理念不符。
海南一男子酒后驾驶自行车被认定酒驾
男子酒后驾驶自行车被罚款50元,海南交通警察适用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海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的规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饮酒驾驶仅有两条规定,分别为,第二十二条、第九十一条。饮酒驾驶均规范机动车驾驶人,问题是,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能否突破法律规定另外规定违法种类,并设定罚款数额。
违法种类法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另行规定违法种类,法律专门授权的例外。道路通行规则具有技术性,并在世界范围内有一定的通用性,例如,不同国别的机动车驾驶证互认制度;《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对授权进行了特别规定,或者严格的限制,即,地方性法规仅能在本法规定的罚款幅度内,规定具体的执行标准。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醉酒驾驶。姑且不区分醉驾与酒驾,地方性法规能否根据行政法规的规定罚款?《道路交通安全法》之所以没有授权行政法规另行规定违法种类,其目的之一,确保道路交通规则的统一性;多数地方性“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并没有对该违法类型作出罚款的规定。
交通秩序是城市文明的重要标志。道路通行不遵守交通标志,特别是信号灯通行,从外埠人的角度观察,大致能够判断出该城市不文明。不少地方在城市文明考核,或者检查中,大量交通警察和执行辅助人员维持交通秩序,表面上秩序井然,事实上也反映了该城市交通执法的倾向性,即,注重大额罚款,或者处罚数量。
多数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在“冲突点”。减少冲突点的关键在于,行人、非机动车车辆各行其道和遵守交通标志,特别是信号灯;确保道路畅通,或者“压事故率”交通警察平时工作的重点也在冲突点。由于各地的交通警察的工作考核的重点在罚款,或者处罚数量,交通执勤的重点并不在冲突点,并对交通违法种类的解释有一定的任意性。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在具体的交通执法实践中,不少交通警察专注于电动自行车;其原因是驾驶电动自行车上下班的人数众多,对其执法容易完成考核任务。一方面,驾驶摩托车并不是一律戴安全头盔,何况是电动自行车?另一方面,公众对交通规定遵守由习惯形成,关键在于对“冲突点”处的规则遵守。
醉酒驾驶成为第一大刑案的原因
醉酒驾驶被炒作为第一大刑事案件,事实上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社会对交通执法不满意;司法解释规定的醉酒驾驶的血液酒精含量的标准与世界各国大致相同,甚至低于发达国家的入罪标准,问题是,在我国为何“办成”了第一大案呢?在我国,法律人字面,或者片段理解法律规定已成为司法习惯。
就危险驾驶罪而言,《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了四种危险驾驶类型,其中,第一种为,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其他三种类型因法律没有规定“情节恶劣”,多数法律人解释为抽象的危险犯。在法律语言表达中,或与“;”的含义相同;或的前后内容需要同等性比较,分号之间的语句内容同样需作同等性比较。
司法解释倘若规定超速行驶的固定值,交通警察拿了测速仪,超速行驶构成危险驾驶罪可能又是第一大刑案;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危险驾驶罪的四种类型均有“情节恶劣”的构成要件要素。
法律专业人读不懂法律规定,普通人不能正确解读也很正常,问题是,醉酒驾驶成为第一刑案已成为事实,为何多数人赞同呢?鼓励举报成为社会主流观点,使他人处于不利地位可能成为社会风气之一,例如,海南交警认定酒后驾驶自行车为酒驾,不少网友认为,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无论你开的是什么车。
“有法可依”是法制社会的标志,法治社会的特征为约束公权力的行使;法律人倘若不能理解法律语句表达的含义,社会可能会长期停留在法制层面。公众可能要问,法治社会难以构建的问题出在哪里呢?
法治社会的特征
本文认为,问题出在语言教育的应用上。无论何种语言学习,同义词,或者反义词为教学的重点;反复训练的目的,并不是完全为了文章语言表达得优美,而是对语句内容,或者结构的理解。例如,危险驾驶罪的四种类型均有“情节恶劣”的情形;《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酒驾处罚也是如此。
(标题:酒驾的认定:海南一男子酒后驾驶自行车被认定酒驾,来源:百家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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